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规范校园新媒体建设和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微博微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是指以合肥师范学院或合肥师范学院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及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或专项活动的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其官方平台运行的移动电视、社交网络、手机网络等新型传播媒体,包括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QQ、人人、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 新媒体是学院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为学院党建和事业发展、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政治敏感性,增强运用新媒体技术的能力和水平,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新媒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新媒体主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新媒体建设和管理。新媒体主办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完善发布审核机制、落实工作队伍、细化工作流程等,保证新媒体健康有序地建设发展。
第五条 学院对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院建立运营的官方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各职能部门建立运营的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各二级学院建立运营的新媒体为三级平台,由所在二级学院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校园新媒体联盟,加强院内各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和融合,联合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促进校园媒体资源整合和服务信息共享。
第七条 学院要加强对新媒体管理运行团队的建设、培养和教育,将新媒体管理团队纳入学生干部队伍统一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第三章 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合肥师范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九条 新媒体的建立,实行两级审批制,即新媒体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向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得建立运营。
第十条 申办单位须在平台开通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合肥师范学院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申请表》。
第十一条 院内各级新媒体应每年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新媒体运行年检自检表》,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学院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其注册网站关闭该帐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十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合肥师范学院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申请表》。
第四章 内容发布与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新媒体平台的内容发布严格执行“先审核后发布”制度,实行“三级审核”。
即一级平台实行学生编辑初审→宣传部宣传科复审→宣传部领导终审。
二级平台实行学生编辑初审→单位岗位教师复审→单位领导终审。
三级平台实行学生编辑初审→二级学院辅导员复审→二级学院党总支领导终审。
特别重要的信息由各单位、部门报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审核,由学院领导审定后,才能发布。发布信息必须在文末注明每一级审核人的姓名。
第十四条 新媒体主要发布学院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院、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宣传学院建设发展的成就,展示师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树立学院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十五条 新媒体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院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授权,各级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任何新媒体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实行24小时舆情监控。如发现有损学院声誉等不良信息,要第一时间上报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将及时上报学院相关领导,统一发声,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及相关事件处置工作。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院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开通的新媒体,如果超过3个月未发布任何信息,出于网络信息安全考虑,党委宣传部有权力要求注销该新媒体帐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开通新媒体的单位和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