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宣传橱窗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阵地,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学校中心工作、重大活动及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为进一步规范宣传橱窗管理和使用,浓厚宣传氛围,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宣传橱窗为校园内摆放或者设置固定的橱窗、宣传栏等。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宣传橱窗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校园内宣传橱窗进行统一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宣传橱窗,确需设置的,应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报校领导批准后,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建设或摆放。
第三条 宣传橱窗内容应立足正面宣传,突出时代性,弘扬主旋律,既反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又贴近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师生员工的实际,及时更换、客观准确反映学校工作的最新动态,确保宣传内容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 宣传橱窗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分配给使用单位的宣传橱窗以及各单位自制宣传橱窗,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把宣传内容的政治原则和舆论导向。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所使用宣传橱窗的卫生清洁和管理维护。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可结合学校及本部门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具体设计和组织橱窗宣传内容,体裁可多种多样,形式应丰富多彩。每期内容要主题突出,图文并茂,版面设计要文字工整、图片清晰、美观大方。
第六条 宣传橱窗不得出现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法违规、不健康、涉及宗教的内容,违者将报请学校追究使用单位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橱窗上随意覆盖、张贴宣传品。
第七条 宣传橱窗属学校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必须予以爱护,防止损坏。使用部门不得将宣传橱窗自行转让、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